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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责任(网络运营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时间:2024-08-29 10:16:40


  【法律依据】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的;

  (二)网络运营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履行“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其中两项义务的;

  (三)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对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含有恶意程序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履行“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其中两项义务的;

  (四)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六十个以上不足一百二十个的;

  (五)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六百个以上不足一千二百个的;

  (六)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致使向六百个以上不足一千二百个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八)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一千个以上不足两千个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一万以上不足两万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九)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五千以上不足三万的;

  (十)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且有第二款情形之一,或者因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被罚款处罚后一年内再次被查获的;

  (二)网络运营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履行“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多项义务的;

  (三)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对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含有恶意程序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履行“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其中多项义务的;

  (四)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一百二十个以上不足两百个的;

  (五)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一千二百个以上不足两千个的;

  (六)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致使向一千二百个以上不足两千个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八)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两千以上不足三千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两万以上

  不足三万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九)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三万以上不足五万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